違反保護令之效果

編輯/黃宣瑀律師/蔡鈞如律師/陳奕璇秘書


保護令的用途在於保護被害人能遠離家庭成員的家庭暴力侵擾,而若違反保護令的限制,是有衍生的刑事責任必須承擔的。

違反保護令罪規定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如果保護令中已有以下限制但加害人並未遵守,包含:

  1.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對被害人、看到家暴的孩子或其家人動手、動粗,或做出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為。
  2. 禁止騷擾與聯絡:不得騷擾、打電話、發簡訊、傳訊息、跟蹤、靠近,或用任何非必要的方式去接觸被害人或其家人。
  3. 強制搬離住處:加害人必須搬離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家;必要時,也可以限制加害人不能使用或處理這間房子。
  4. 限制接近場所:加害人必須保持距離,不能靠近被害人常去的地方,例如住家、學校、公司或其他固定活動地點。
  5.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法院可以命令加害人參加輔導或教育課程,幫助他改變暴力行為。
  6. 禁止散布性影像:加害人不能未經被害人同意,把她(他)的性影像轉傳、公開或讓別人看到。
  7. 交還性影像或刪除:若加害人持有被害人的性影像,法院可以要求他交還給被害人,必要時也要刪除。
  8. 申請移除性影像:法院可以命令加害人去跟網路公司申請,把他上傳的被害人性影像刪除或下架。

此時加害人就已經觸犯違反保護令罪,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且違反保護令罪屬非告訴乃論,因此若有社工、警察等在執行職務期間發現有相關狀況,亦可依法告發。

因此,若在已取得保護令的情況下,加害人依然有前面所述8種違反保護令的行為,應立即蒐證並報警處理,使保護令的保護與防護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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