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之種類與差異

編輯/黃宣瑀律師/蔡鈞如律師/陳奕璇秘書


《家庭暴力防治法》針對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包含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或脅迫等,有規定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等方式,保護自身安全,以下針對不同種類保護令的差別,加以說明。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聲請人被害人本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有其他原因無法委任代理人者:法定代理人或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檢察官警察機關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被害人本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有其他原因無法委任代理人者:法定代理人或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檢察官警察機關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檢察官警察機關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聲請方式書面書面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方式
核發方式開庭審理後核發得不經開庭審理程序核發得不經開庭審理程序核發受理4小時內核發或駁回
效期最長二年至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後失效至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後失效
可否延長
特點經開庭審理,由雙方陳述意見,較為嚴謹,且能制定較細緻的事項補足正式取得通常保護令前的空窗時段,具有暫時、過渡的性質最迅速,然無法由本人直接聲請

保護令可提供的保護內容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保護令核發的內容可以包含:

  1.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對被害人、看到家暴的孩子或其家人動手、動粗,或做出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為。
  2. 禁止騷擾與聯絡:
    不得騷擾、打電話、發簡訊、傳訊息、跟蹤、靠近,或用任何非必要的方式去接觸被害人或其家人。
  3. 強制搬離住處:
    加害人必須搬離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家;必要時,也可以限制加害人不能使用或處理這間房子。
  4. 限制接近場所:
    加害人必須保持距離,不能靠近被害人常去的地方,例如住家、學校、公司或其他固定活動地點。
  5. 汽車、機車的使用權:
    針對生活、工作或上學會用到的交通工具,法院可以決定誰可以用;如果需要,也能要求交出車輛。
  6. 子女監護安排:
    法院可以暫時決定未成年子女由誰來照顧與負責,或如何分配照顧、教養的責任;必要時,也能命令交出小孩。
  7. 安排或限制探視孩子的方式:
    法院可以規定加害人何時、在哪裡、用什麼方式探視小孩;如果必要,也可以禁止會面。
  8. 補貼生活費與租金:(限於通常保護令)
    加害人需要支付被害人及其小孩的生活費用或住的房租。
  9. 賠償相關費用:(限於通常保護令)
    加害人要負責支付醫療費、心理輔導費、庇護所費用,或因暴力造成的財產損失等費用。
  10. 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限於通常保護令)
    法院可以命令加害人參加輔導或教育課程,幫助他改變暴力行為。
  11. 支付律師費:(限於通常保護令)
    法院可以要求加害人幫忙負擔被害人的部分律師費用。
  12. 禁止查閱相關資訊:
    禁止加害人或其親人查看被害人或其小孩的戶籍資料、就讀學校、收入等資訊。
  13. 禁止散布性影像:
    加害人不能未經被害人同意,把她(他)的性影像轉傳、公開或讓別人看到。
  14. 交還或刪除性影像:
    若加害人持有被害人的性影像,法院可以要求他交還給被害人,必要時也要刪除。
  15. 申請移除性影像:
    法院可以命令加害人去跟網路公司申請,把他上傳的被害人性影像刪除或下架。
  16. 其他保護命令:                                            只要是為了保護被害人或看到家暴的小孩,法院還可以依實際情況下其他必要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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