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黃宣瑀律師/蔡鈞如律師/陳奕璇秘書
於一般親權爭議案件中,應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作為決定其親權歸屬的基準,而在異國婚姻破裂時,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與照顧安排,也常成為雙方最爭執的焦點。
法院為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常於本案確定前先作成「暫時處分」,以維持穩定的照顧與生活安排。對此,憲法法庭曾提出兩大原則加以審酌:
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第1項,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視子女的年齡與心智成熟度,評估其陳述意願的能力,若子女具有充分理解其處境、能清楚表達意願,且未受特定一方家長影響或誘導,法院即會高度重視其選擇與感受,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參與權」的保護本旨。
憲法法庭並進一步指出,未成年子女屬於暫時處分的主體,因此縱然有選任陳旭監理人得協助子女表達意見,但其意見不能取代未成年子女「親自」向法院陳述意見的機會。基於對未成年子女的程序主體權保障和直接審理原則之要求,未成年子女的陳述意見權利,應在法院的主導下進行,由法院主動安排於法庭內或外,與具表達能力之未成年子女直接互動,並得透過兒童心理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確保子女意見被真實、完整且無壓力地表達。更應由法院說明裁判結果的影響,使未成年子女能充分了解並表達意見。
繼續性原則(維持現狀原則)
繼續性原則,亦稱維持現狀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時,會考量子女當前的生活環境是否穩定,以及是否已有固定的生活、就學、社交等模式。若改變生活環境恐造成子女心理不安、社交適應困難,則法院傾向維持原狀,以避免不必要的心理衝擊或失落感。
適用是在涉及到異國的親權爭議中,因為涉外婚姻之雙方多居住於不同國家,一旦親權由另一方取得,子女可能須遠離原有環境,甚至轉換語言、文化與教育體系,法院因而更加審慎,除非能證明目前照顧環境不利於子女成長,否則通常不會輕易變更原有照顧安排。
綜合以上可知,在異國婚姻中的未成年子女親權爭議案件中,法院對於暫時處分的審酌,核心始終圍繞於子女的最佳利益,透過尊重子女意願與維持生活穩定性兩大原則,使未成年子女主體權益能夠得到妥善保障,並實踐保障其健康成長與人格發展的制度設計。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