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在現代社會十分普遍,若雙方還有未成年子女,且已約定由其中一方獨任親權或擔任主要照顧者,則未行使負擔親權或非主要照顧者的一方是否及如何探視未成年子女?是下一個雙方都需要關注的問題。
因會面交往的方式,高度仰賴父母雙方的合作意願與共識,原則上若父母雙方可以自行協議合適的探視方案(又稱會面交往方案),則可以透過簽署會面交往協議書,明確約定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時間、方式等細節,讓雙方都有遵循的基準,避免後續爭議。
然而,若父母雙方遲遲無法達成共識,或曾有共識但該方案對未成年子女不利,或其中一方有對未成年子女不利的情形,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5項,可以請法院裁定合適的會面交往方案。
不論是自行協議、或透過法院裁定合適會面交往方案,均須留意以下細節:
- 探視時間及地點
常見的探視時間約定,包含平日、週末的聯絡,例如平日可以用電話連繫,週末則約定可以讓非主要照顧者與未成年子女一起外出遊玩、過夜等。
若遇到未成年子女就學之寒、暑假期間或特殊節日,也可以約定增加會面交往的時間。例如:過年時,可約定每年輪流與父或母度過。
不過每個個案適合的探視時間與方式等,仍應該回歸到具體個案綜合評估,包含未成年子女的狀態、意願及適應能力,未成年子女過去與非主要照顧者互動模式是否適合長時間相處,父母的居住環境或工作模式等,都可能影響雙方協商或法院審酌探視方案時的想法,無法一概而論。
- 交付未成年子女的方式
在有探視時間及地點的基礎下,也需討論如何交付未成年子女給他方,若父母之關係狀態較為穩定,可以選擇在未成年子女的住所地接送,但基於個案考量,選擇約定在其他公開場所(如警局、超商門口等)交付未成年子女,也是常見的方式。
- 特殊狀況的處置
除了前述基礎的會面交往方案外,也可以針對特殊緊急情況另行約定,例如若未成年子女在會面交往過程中生病、發生意外等,約定由當下照顧的一方負責緊急處置、行使決定權。
-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從以上約定內容可以看出,不管是會面交往的哪個細節,重點都在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保護,避免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異或有其他恩怨、法律糾紛,使其生活甚至心理受影響。
因此,也常在協議或裁定中明確約定,雙方都不能灌輸未成年子女不利、仇視另一方的想法,且應該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安全等等。
此外,也常見約定若子女達一定年齡,則可以自行決定與非主要照顧者的會面交往方式,不受協議或法院裁定拘束,給予未成年子女充分的彈性,尊重其意願和想法。
處理未成年子女探視需要關注的細節很多,但都是為了讓父母雙方能有具體方案可依循,在雙方都有共識的基礎下與子女互動,讓子女仍能保有與雙親交流、接觸的空間與機會。若能協議或透過法院裁定出合適、明確的方案,更能確保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更穩定的環境下成長,若擔心自行協商掛一漏萬,或擔心在法院審理中未能全面顧及對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護,也不妨尋求專業法律協助,避免將來再因此發生爭議,影響子女的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