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是什麼?——從法律條文淺談

在我國《民法》中,為保護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的法律行為安全,設有「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制度。這兩者均屬於民事上的保護措施,但其保護程度與適用對象有所不同。


一、法律依據與適用對象

1. 監護宣告(民法第14條、第15條)

監護宣告適用於心智障礙已達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程度的人,像是重度精神病或失智等無法理解自己行為法律效果者。

因受監護宣告之人,屬於無行為能力者,自行所做的法律行為(例如:簽訂契約、買賣、處分財產等)皆無效,須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為進行或承受意思表示(民法第75條、第76條)。

2. 輔助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

輔助宣告,則是針對心智能力不足但尚能部分判斷行為後果之人,例如中度認知障礙者、智能障礙等情形。

雖然輔助人不具代理權,但根據《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受輔助宣告之人在進行特定重要法律行為時(如:營業、借貸、訴訟、和解、不動產或重要財產處分、遺產處分等七款事項),原則上應經輔助人同意,否則法律效果可能是無效的(民法第15條之2第2項準用民法第78至83條、第85條)。


二、監護與輔助的法律差異簡表

項目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適用對象完全喪失辨識或意思能力(第14條)能力顯有不足但尚部分具備(第15條之1)
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第15條)限制行為能力(部份需經同意)(第15條之2)
需經同意的行為全部民法第15條之2所列七款事由
保護方式由監護人代為處理輔助人協助、同意,視情況可由法院核准

三、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的程序與資格

根據《民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1,可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人包含

  • 本人
  • 配偶
  • 四親等內之親屬
  • 最近一年內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 檢察官
  • 主管機關
  • 社會福利機構

須提出的證據包含:

  • 醫療機構出具之診斷證明或精神鑑定報告
  • 其他當事人生活、行為能力不足之具體事實資料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之親屬系統表
  • 有意願擔任監護人,及願會同開立財產清冊之人選之意願書與相關資料
  • 親屬共同推舉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此外,法院通常會依法透過指派鑑定單位進行訪視鑑定等方式,確認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之意識狀態,是否已達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程度。

結語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制度,是為確保心智功能障礙者在法律行為上的保護與秩序,兩者差異在於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心智能力程度與受限範圍。如欲向法院提出聲請,須有具體證據,並配合法院調查機制進行判斷是否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並為其選任合適的法定代理人。

除了本篇文章所提到的問題之外,如果還有任何關於法律的問題,都歡迎來電預約諮詢02-25995330,或是加入LINE官方帳號私訊聯絡,讓我們一起找出對您最好的方案!」

網站聲明

1.著作權由「常明國際法律事務所」(若律盾則改律盾)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2.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為律師就通案情形所提供之介紹,具體個案情節請洽詢專業律師。3.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依文章撰寫、發佈及更新時法令為依據,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立即預約線上諮詢

為提升服務品質、增進效率及節省客戶負擔費用,請您撥冗填寫資料供本所律師參考,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