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小明與父親大吵一架,父親當場表示「你未來不得繼承我的財產」,小明向律師諮詢他對父親的遺產是否真的喪失繼承權了?

首先,民法第1145條規定五種喪失繼承權的情形。第一種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其繼承權,此種失權不會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回復繼承權,例如子女為了遺產而謀殺父親,即當然喪失對父親之繼承權。第二種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做成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第三種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者。第四種偽造、變造、隱匿、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第五種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例如子女對父母惡言相向,甚至辱罵、動手毆打,如果父母表示「死後也不讓你繼承遺產」,該子女依法喪失繼承權。第二至五種喪失繼承權情形,如繼承人經被繼承人表示原諒,則可恢復繼承權。

身為繼承人的小明需判斷其行為是否符合上述五種情形,始能認定有無喪失繼承權。縱使小明真的喪失喪失繼承權,仍有機會因為被繼承人表示原諒而恢復繼承權。

當然,從父親(被繼承人)的角度來看,會建議留下相關紀錄及文件,始能證明小明確實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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