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rated by Rank Math SEO, this is an llms.txt file designed to help LLMs better understand and index this website. # 保護令保護您|常明國際法律事務所: 保護令、離婚、親權改定、剩餘財產分配 ## Sitemaps [XML Sitemap](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sitemap_index.xml): Includes all crawlable and indexable pages. ## 文章 - [違反保護令之效果](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post/558/): 保護令的用途在於保護被害人能遠離家庭成員的家庭暴力侵擾,而若違反保護令的限制,是有衍生的刑事責任必須承擔的。 - [離婚證人只要簽名就好嗎?——從「假離婚」到「網購證人」談法律真相](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post/556/): 離婚證人的存在,是為了讓整個離婚過程是真正的,他們不用多話、不用當心理諮商師,但至少要知道自己在為什麼事簽名。 - [以婚後財產給付婚前投保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單,如何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範圍?](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post/554/): 編輯/莊汶樺律師/蔡鈞如律師/陳奕璇秘書 - [我要反告你!淺談「反訴」與「反請求」](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post/551/): 編輯/鄭淳晉律師/蔡鈞如律師/陳奕璇秘書 - [長輩精神狀況不太穩,簽署的契約還有效嗎?-淺談監護宣告](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post/549/): 「監護宣告」,在民國97年5月2日修法以前,叫作「禁治產宣告」,是對於精神狀況不穩定者(不限於長輩,任何年際都是)可以聲請法院對該不穩定者為宣告,這樣等於是這樣的精神狀況受到法院的認定,將來如果有訴訟事件,比較能有個證明能跟法院說明精神狀況。 - [家庭暴力有哪些?原來不只有「打」才是暴力](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post/545/):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 [保護令之種類與差異](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post/543/): 《家庭暴力防治法》針對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包含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或脅迫等,有規定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等方式,保護自身安全,以下針對不同種類保護令的差別,加以說明。 - [家事案件、家暴案件不敢出庭?--淺談家事案件出庭的人身安全保護措施](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post/541/): 家事案件往往牽扯非常深厚的情緒糾葛,多年不見的兄弟姊妹、父母子女要對薄公堂,難免情緒高漲。因為家事案件部分案件屬於強制調解,在出席調解時,依據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18條的規定,法院也應該適當安排隔離空間與進出動線來維持秩序。 - [有責配偶能否訴請離婚](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post/539/): 然而,當婚姻實際上已經破裂、無法挽回,以上限制是否會構成對有責配偶婚姻自由的過度侵害?有無牴觸憲法?就產生疑慮。憲法法庭即對於「有責配偶能否訴請離婚」做出判決。 - [異國未成年子女親權之暫時處分處置認定標準](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post/535/): 於一般親權爭議案件中,應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作為決定其親權歸屬的基準,而在異國婚姻破裂時,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與照顧安排,也常成為雙方最爭執的焦點。 - [收養時之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post/532/): 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收養案件時,法律的核心考量始終是「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即便《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子女被收養需得父母雙方同意,但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第1項的特別規定,若父母意見不一致或一方行蹤不明,其中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此時,法院的職責便是深入調查,確認收養是否確實符合兒童及少年的最佳利益。前述原則也與《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項之規範精神相符,該公約認為,所有涉及兒童的事務,無論是由公私機構、法院或行政機關處理,都必須將兒童的最佳利益列為最優先考量。因此,當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出養意見分歧時,法院必須審酌所有情狀,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優先的判斷基準。 - [離婚了,財產只能平分?](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post/530/): 在諸多離婚案例中,會有不少人覺得另一半又沒有對家庭事務貢獻什麼,為什麼我就這樣子讓他(她)分一半?對於這個萬年老問題,民法第1030條之1的第2項與第3項其實已經有規定,法院裁判的時候應該斟酌夫妻雙方對於家庭生活的貢獻,還有付出,來對可以分配的額度做調整,所以離婚了,財產其實不一定只能平分喔。 - [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如何決定](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post/426/): 夫妻離婚在現代社會十分普遍,若雙方還有未成年子女,且已約定由其中一方獨任親權或擔任主要照顧者,則未行使負擔親權或非主要照顧者的一方是否及如何探視未成年子女?是下一個雙方都需要關注的問題。 -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是什麼?——從法律條文淺談](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post/424/): 在我國《民法》中,為保護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的法律行為安全,設有「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制度。這兩者均屬於民事上的保護措施,但其保護程度與適用對象有所不同。 - [保護令的重要性](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post/422/): 保護令正式名稱其實叫作「民事保護令」,又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須由警察機關或其他政府單位代為聲請,而當事人可以自行向法院聲請的,是「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一般人遭遇家庭暴力狀況時,通常都建議向法院聲請審理程序較為迅速的「暫時保護令」,並於「暫時保護令」核發後,法院會自動轉為審理是否核發「通常保護令」的程序。 - [配偶過世,生存配偶及其他繼承人如何分配遺產?](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post/420/): 編輯/莊汶樺律師/蔡鈞如律師/陳奕璇秘書 - [親權改訂之法院判斷標準](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post/418/): 編輯/黃宣瑀律師/蔡鈞如律師/陳奕璇秘書 - [家事調解知多少](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post/416/): 家事調解程序有很多談判上需要注意的事項與技巧,收到法院調解通書後,務必留意上述事項,並諮詢律師,才能給出最好的建議。 -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post/414/): 首先,民法第1145條規定五種喪失繼承權的情形。第一種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其繼承權,此種失權不會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回復繼承權,例如子女為了遺產而謀殺父親,即當然喪失對父親之繼承權。 - [監護宣告裁定下來之前的空窗期該怎麼辦?](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post/412/): 這題的答案只能回答說約一年內,所以抓這個大約的時間,這個期間內通常會有結果。原因出在於現今法院司法人員過勞的時代,一般案件進入法院,律師都不大敢斬釘截鐵的保證多久之後會有庭期,多久之後會有判決,尤其是本文所討論的監護宣告,在高齡化的現代,聲請案的數量,可以預期應該只會不斷上升,所以如果參考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第3目的規定期限,原則上就是一年內。 - [男女朋友之間可以聲請保護令嗎?](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post/406/): 國內目前有「保護令」這個用詞的,就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受害者,與跟蹤騷擾防治法對於被害者,二種受害者的保護措施,本文主要也是討論這個問題;至於概念類似,但是並沒有被稱為保護令的措施(如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2款、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5條第1項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4條第1項第8款等規定),因為與上述兩種人民可自行向法院聲請的保護令的模式不太一樣,所以就不在本文要介紹的範圍內。 - [離婚剩餘財產分配的基準日起算](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post/404/): 編輯/黃宣瑀律師/蔡鈞如律師/陳奕璇秘書 - [親權酌定與親權改訂之差異](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post/402/): 在我國民法體系中,「親權酌定」與「親權改訂」是處理父母分居或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照顧安排的兩大核心制度。兩者雖同樣關注子女的最佳利益,但適用時機、程序依據及司法審查重點均有所不同。 ## 頁面 - [立即聯絡](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contact/): 為提升服務品質、增進效率及節省客戶負擔費用,請您撥冗填寫以下表單供本所律師參考,謝謝您! 註1:個資法授權同意條款,當我回傳以下內容予常明國際法律事務所時,我同意常明國際法律事務所及常明商務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得基於聯繫本人、傳送紙本或電子信件之目的,蒐集、處理及利用我填寫的個人資料。註2:我知道填寫此表單並不代表常明國際法律事務所與我已建立任何委任關係。 支付方式:匯款/轉帳 附件一:企業專案諮詢顧問時數計算基準表服務內容扣抵時數受理至提供作業時間律師出席會議、商務談判、契約見證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預約制契約書、協議書等之審閱、修改2小時/一份3個工作天契約書、協議書等之撰寫4小時/一份5個工作天存證信函之撰寫與寄發2小時/一份3個工作天律師函之撰寫與寄發4小時/一份5個工作天其他商務法律相關諮詢顧問服務由雙方視服務內容協議定之預約制 附件二:2025年常明國際法律事務所服務收費一覽表服務項目單位費用 (元) 單位:新臺幣備註商務談判、締約見證小時8,000(日)、10,000(夜間及假日)包含律師交通時間,下午17:30後為夜間,不滿1小時以1小時計。出庭陪偵次25,000逾3小時起每小時加計5,000元,不滿1小時以1小時計。民、刑事、行政訴訟各審級訴訟代理審級100,000-160,000案件複雜者另計,續委任下一審級另有優惠。強制執行程序(假扣押、假處分)件45,000-70,000案件複雜者另計。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取回擔保物、拍賣抵押物聲請程序件20,000-60,000含陳報資料、申請謄本、聲請裁定確定證明書等。律師函、撰擬訴訟書狀件30,000-55,000以委任人名義具名撰擬。政府採購代理專案全年另議。視標案規模及需求而定。註:依書狀、案情複雜程度酌增、減,以實際簽約報價為準。 註:常年企業法律顧問客戶定價9折優惠。註:如因本事件而須至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縣市出差、開庭,每件另加計30%酬金。 - [服務項目](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service/): 保護令 保護令是法院依聲請核發的重要法律措施,主要用於防止家庭暴力、性別暴力或跟蹤騷擾行為,藉此保障被害人人身、居住及生活安全。其內容可限制加害人接近、騷擾、跟蹤或聯繫被害人,並可命令遷出住所、禁止持有危險物品等。透過保護令,法律提供受害者即時而有效的保護,協助其重建安全與安定的生活環境。 離婚 離婚訴訟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因婚姻關係破裂,無法協議離婚時,向法院提起的法律程序。法院會依據民法規定及相關證據,審理是否存在侵害配偶權、重大侮辱、家暴、惡意遺棄、失蹤或其他足以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經法院准許離婚後,婚姻關係即告終止,常見同時處理子女親權、扶養費、財產分配等相關問題,以保障雙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親權改定 親權改定是指父母離婚後,若原先由一方單獨行使或共同行使親權,但因情況變更導致不利於子女利益時,可向法院聲請重新決定由誰行使親權。法院審酌子女最佳利益,考量父母經濟能力、教養態度、生活環境及子女意願等因素,判斷是否需改由另一方行使或共同行使。親權改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未成年子女能在最有利的環境下成長與生活,維護其身心發展及權益。 剩餘財產分配 離婚剩餘財產分配是夫妻在婚姻關係終止時,依民法規定計算並分配婚後財產增加部分的制度。法院會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自財產增加額為基礎,扣除婚前財產、繼承或贈與所得後,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增加較少的一方可請求另一方給付差額二分之一。此制度旨在保障婚姻共同付出的公平性,避免因經濟差距造成不公,確保雙方在離婚後能獲得合理財產保障。 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是指第三人以不法行為破壞夫妻間基於婚姻所享有的忠誠、同居、扶助等權利,如與已婚者發生不正當關係或故意介入婚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或權益受損。依民法規定,受害配偶可向侵害者請求精神賠償或損害賠償,並可同時向配偶主張離婚。其目的在於維護婚姻制度的安定性與配偶間的忠誠義務,避免家庭受到外力破壞,保障配偶的尊嚴與合法權益。 - [關於我們](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about/): 我們具備經濟犯罪刑事案件專長及處理各式求償、商業、民事、不動產、地產投資開發等實務經驗。本所專攻國內外法人客戶法律顧問服務、合約規劃、經營權糾紛,尤其著重在民事求償及調解協商。刑事案件方面,專攻證券交易法、銀行法、詐欺、洗錢防制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白領犯罪。專精財經法律、刑事辯護、重大金融刑事及告訴代理、公司新創等法律服務。 - [隱私權政策](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privacy-policy/): 非常歡迎您光臨本網站,為了讓您能夠安心的使用本網站的各項服務與資訊,特此向您說明本網站的隱私權保護政策,以保障您的權益,請您詳閱下列內容: - [首頁](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 我們具備經濟犯罪刑事案件專長及處理各式求償、商業、民事、不動產、地產投資開發等實務經驗。本所專攻國內外法人客戶法律顧問服務、合約規劃、經營權糾紛,尤其著重在民事求償及調解協商。刑事案件方面,專攻證券交易法、銀行法、詐欺、洗錢防制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白領犯罪。專精財經法律、刑事辯護、重大金融刑事及告訴代理、公司新創等法律服務。 ## 設定頁面 ## Content Blocks - [文末說明](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ct_content_block/hook-blocksysinglecontentbottom/): 除了本篇文章所提到的問題之外,如果還有任何關於法律的問題,都歡迎來電預約諮詢02-25995330,或是加入LINE官方帳號私訊聯絡,讓我們一起找出對您最好的方案!」 網站聲明 1.著作權由「常明國際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2.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為律師就通案情形所提供之介紹,具體個案情節請洽詢專業律師。3.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依文章撰寫、發佈及更新時法令為依據,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 [Contact section](https://protection.everglaw.com.tw/ct_content_block/hook-blocksyfooterbefore/): 立即預約線上諮詢 為提升服務品質、增進效率及節省客戶負擔費用,請您撥冗填寫資料供本所律師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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