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黃宣瑀律師/蔡鈞如律師/陳奕璇秘書
《家庭暴力防治法》針對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包含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或脅迫等,有規定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等方式,保護自身安全,以下針對不同種類保護令的差別,加以說明。
|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 |
| 聲請人 | 被害人本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有其他原因無法委任代理人者:法定代理人或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檢察官警察機關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 被害人本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有其他原因無法委任代理人者:法定代理人或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檢察官警察機關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 檢察官警察機關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
| 聲請方式 | 書面 | 書面 | 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方式 |
| 核發方式 | 開庭審理後核發 | 得不經開庭審理程序核發 | 得不經開庭審理程序核發受理4小時內核發或駁回 |
| 效期 | 最長二年 | 至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後失效 | 至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後失效 |
| 可否延長 | 可 | – | – |
| 特點 | 經開庭審理,由雙方陳述意見,較為嚴謹,且能制定較細緻的事項 | 補足正式取得通常保護令前的空窗時段,具有暫時、過渡的性質 | 最迅速,然無法由本人直接聲請 |
保護令可提供的保護內容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保護令核發的內容可以包含:
-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對被害人、看到家暴的孩子或其家人動手、動粗,或做出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為。 - 禁止騷擾與聯絡:
不得騷擾、打電話、發簡訊、傳訊息、跟蹤、靠近,或用任何非必要的方式去接觸被害人或其家人。 - 強制搬離住處:
加害人必須搬離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家;必要時,也可以限制加害人不能使用或處理這間房子。 - 限制接近場所:
加害人必須保持距離,不能靠近被害人常去的地方,例如住家、學校、公司或其他固定活動地點。 - 汽車、機車的使用權:
針對生活、工作或上學會用到的交通工具,法院可以決定誰可以用;如果需要,也能要求交出車輛。 - 子女監護安排:
法院可以暫時決定未成年子女由誰來照顧與負責,或如何分配照顧、教養的責任;必要時,也能命令交出小孩。 - 安排或限制探視孩子的方式:
法院可以規定加害人何時、在哪裡、用什麼方式探視小孩;如果必要,也可以禁止會面。 - 補貼生活費與租金:(限於通常保護令)
加害人需要支付被害人及其小孩的生活費用或住的房租。 - 賠償相關費用:(限於通常保護令)
加害人要負責支付醫療費、心理輔導費、庇護所費用,或因暴力造成的財產損失等費用。 - 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限於通常保護令)
法院可以命令加害人參加輔導或教育課程,幫助他改變暴力行為。 - 支付律師費:(限於通常保護令)
法院可以要求加害人幫忙負擔被害人的部分律師費用。 - 禁止查閱相關資訊:
禁止加害人或其親人查看被害人或其小孩的戶籍資料、就讀學校、收入等資訊。 - 禁止散布性影像:
加害人不能未經被害人同意,把她(他)的性影像轉傳、公開或讓別人看到。 - 交還或刪除性影像:
若加害人持有被害人的性影像,法院可以要求他交還給被害人,必要時也要刪除。 - 申請移除性影像:
法院可以命令加害人去跟網路公司申請,把他上傳的被害人性影像刪除或下架。 - 其他保護命令: 只要是為了保護被害人或看到家暴的小孩,法院還可以依實際情況下其他必要的命令。

